教育部宣布,2018年通過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簡稱學保條例)」,在2020年8月1日正式上路,其目的在照顧全國300萬名的學生和幼童.過去學生保險常常面臨流標、無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的狀況.為了從根本解決問題,政府從制度面著手,將學保法制化,制定學保條例,並搭配三項子法,進行學保改革,確保學生的權益.學保改革6重點1.為政策保險符合條例的學生及幼兒應參加學保.(備註:保費由教育機關每學期補助三分之一)2.明定法令適用順序學保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藉由其完整的監理架構,有效監督學生團保.3.區分保險費及行政作業事務保險公司僅投標「行政作業事務費」,讓保費與行政費分開處理,更為單純化.(備註:新學生團保第一年由國泰人壽得標,投保期為109年8月1日起到110年7月31日止)4.政府設專戶負盈虧責任由政府負擔盈虧責任,設置專戶,使保險收支財務能永續經營、健全發展.5.設置保險費審議會強化保險費擬定的公正與程序透明化,由具獨立性之精算、財務、醫學及保險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保險費審議會進行審議.6.理賠爭議處理機制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處.(▲圖片翻攝自內政部)學生團保內容須知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為學生團保內容摘要:第1條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及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條例.第4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學校:指下列各目之學校:(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三)特殊教育學校.(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三、教保服務機構: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教保服務機構.四、幼兒:指依法規實際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五、被保險人:指依本條例參加本保險之學生及幼兒.六、要保單位:指下列各目代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事務之單位:(一)學生學籍所在之學校及接受交換生之學校.(二)幼兒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三)學生就讀之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四)許可學生個人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七、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公司.八、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本人.但身故保險金為其法定繼承人.第7條學生及幼兒均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第11條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五、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者.第12條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3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保險人依本條例之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但一定年齡以上之被保險人,以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提供保險給付.前項一定年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生及幼兒參加本保險,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及國民補習學校學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第14條本保險給付項目如下:一、身故保險金.二、醫療保險金.三、失能保險金.四、生活補助保險金.五、集體中毒保險金.前項醫療保險金包括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與燒燙傷及需重建手術保險金.更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來源:教育部延伸閱讀:109年度住宅補貼開放申請!新婚、懷孕、有小孩的家庭最高可補助5000元高危險孕婦快看!政府補助5千做遺傳檢查,親人也可享補助8/1上路!新北市「好孕專車」升級E化,電子支付超快速看過來!安心旅遊補助7/1開跑,申請方式、補助重點通通在這裡!公托補助和育兒津貼不一樣?全新幼兒補助申請一篇文秒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