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前幾天高雄酒駕撞倒一家四口的造成一死三傷的影片,讓我心情久久無法平復,真的太怵目驚心,想到像我一樣的家庭,這兩個女兒要承受身體的傷還要面對少了媽媽、傷殘的爸爸心裡的痛,我想再多賠償都無法替代家人的位置.接下來這兩個月是有許多活動聚會的季節,希望大家歡喜聚餐,酒後不開車,把平安留給每一個用路人.這一個事件被討論最多的是酒駕刑責太輕的問題,其實民眾大部分的人都有共識,期望立法諸公可以盡快修法,但今天我想聊聊另兩個問題:禮讓行人和交通號誌完備性.也許有些人會覺得未禮讓行人不像酒駕這麼罪大惡極,但它卻是隨時發生在我們周遭且時常險象環生.交通法規第二百十條,行人穿越道號誌雙閃黃燈表示前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車輛應在接近時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時,須暫停於停止線前,讓行人優先通行.嗯,法規是這樣規定的,但每天我走路陪孩子上下學的過程中,看到的卻不是這樣.在十字路口當綠燈亮起要過馬路時,對面的右轉車並未停在停止線讓路人先行(等等!紅燈你右轉?),旁邊的左轉車逼近到都快貼上我了,有時想縱使我身為一個大人都會感到心驚膽跳,若是學童青少年呢?是不是用路權益會被更忽視?因為這樣的經驗很多,所以當遇到有車保持一段距離就先停下等候的,都會讓我感到好窩心好感動,但是,不是原本應該就要這樣的嗎?!確實禮讓行人卻反而變成了少數,這很值得我們省思,我想說的是,不是沒撞上就叫禮讓,既然禮字擺前面,就應該先保持距離並減速,不要考驗愛車的剎車性能,以及行人的心臟強度.再來是號誌設置的完備性,該事故路(河東路)上,據報導連續有三條斑馬線都沒有架設號誌燈,所屬交通局回應是因距離前後的大路口只有80公尺、平日行車輛較低,且對應的是小巷,架設的順序安排較後面,所以才未設置號誌.我是不瞭解號誌需要符合多少經濟效益才堪設置,但我很疑惑既已設斑馬線卻無號誌,對行人的保障究竟有多少,還是對國人的行車禮儀很有自信?就我所居住的雙向各一共2個車道的巷子裡,只要有路口就有紅綠燈或是臨時按鈕紅綠燈,最差的也會有閃黃燈,而該事件發生在雙向兩線共4個車道的路上,沒有號誌燈,單斑馬線就要行人勇敢地與車爭道?我不知道這樣的道路在台灣有多少?但如果你家附近有,建議你趕快向地方主管機關反映,人民的性命安全不應該因地而異,只有你積極地去反應,才能保護你回家的親人.當然,用路安全也全非開車朋友的責任,行人自己也是要注意的,有時我也會看到有人手機講著看著就不小心闖紅燈過馬路的,這樣也是很誇張的啦!在後面都替對方捏一把冷汗.